本会章程
鲍氏族史研究会安徽分会章程
时间:2015-11-23 09:57 来源:安徽分会 作者:
鲍氏族史研究会安徽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鲍氏族史研究会安徽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鲍氏族史研究会框架下形成以居住(工作)在安徽各地鲍氏族人自原结合的非政治性民间群众性宗族文史研究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弘扬中华鲍氏文化,传承文明,弘扬国粹,奋发图强,艰苦创业,爱国爱乡,尊祖敬宗,尊老爱幼,联宗睦族,兴教育贤,振兴家族,继承和发扬先辈精忠报国,遵纪守法传统美德,激励族人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本族与全社会共同发展。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在合肥市黄山路与怀宁路交口处大溪地40栋402室。
第四条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总体任务是研究家族历史,收集整理鲍氏宗谱,研谱续谱,宗亲联谊,交流合作,共谋发展,帮困助学,崇尚美德。具体任务是:
(一)认真开展祖源世系研究,对鲍氏先祖的起源、分支、迁徙等进行研究考证;广泛搜集探讨历代名人和重要历史事件的资料,撰写论文、传记、评论等,开展研讨和交流。
(二)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正本清源,各归所属,知者定之,不知或缺”的原则,编纂和续修《鲍氏家谱》。
(三)组织、协调各地宗亲和相关部门,做好具有历史价值的祖祠祖墓和有关文物的重建新建和修缮保护工作,定期集中祭祖,弘扬安徽鲍氏文化,促进宗亲团结。
(四)积极组织、参与全国鲍氏联谊(有益)活动,加强与各地宗亲的横向联系。
(五)做好鲍氏宗亲慈善活动。对特殊贫困会员家庭实施有限救助;协调族内孤、残、老安度晚年;关爱失学儿童;奖补名优大学在读学子。
(六)为鲍氏企业家搭建信息交流与合作平台,支持会员草根创业和发展传统企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居住(工作)在本辖区内年满18周岁及以上,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热心支持与积极参加族内活动的宗亲及其配偶均可申请参加本会,成为会员。
(二)居住(工作)在外地的本地支系宗亲,也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三)各地宗亲成功举办的企业,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充分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自由开展谱学研究和发表文章的权利;
(三)向本会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四)申请入会和退会的权利;
(五)在讨论本会决策或决定时,有保留个人不同意见的权利;
(六)参加本会各种活动的权利;
(七)享有本会研究成果的权利。
(八) 参加全国鲍氏族史研究会有关活动和《鲍氏文苑》座谈会的权利。
(九)其他依照本章程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祖敬宗,联宗睦族;
(二)团结互助,赞助义举,福祉家族、社会和国家;
(三)崇尚科学文明,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决定);
(五)服从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六)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交办的任务;
(七)自觉履行安全措施,维护本会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
(八)严格家教,树立家风,培养人才,崇尚美德。
(九)其他依照本章程规定应尽的义务。
第四章 机 构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五)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十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为常务执行机构。理事会设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常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方式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提名表决方式进行,理事、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两届。理事和常务理事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二)理事和常务理事应具有热心家族事业、乐于奉献且有一定工作能力和责任心的宗亲担任。
(三)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宣传部、财务部、族史研究室等,负责日常工作。
(四)理事会职责:
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3.举荐、任命、罢免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运行状况;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经济实体机构并且确定各机构的人选;
6.组织与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8.执行理事长和全国鲍氏族史研究会交办的工作或事务;
9.有会员的县、区至少选举一名理事;
10.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由会长负责召集。
第十一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一)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为本会组织能力强、声望高、热心宗亲事业的宗亲担任。
(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两届。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责:会长主持本会全面工作,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及理事会议;对外代表本会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会财务收支。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具体分管的工作。
(四)会员较为集中的市(县)至少选举产生一名副会长
第十三条 顾问、名誉会长、荣誉会长。
(一)经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聘任族内德高望重、资深专家学者并热心本会工作的宗亲担任本会顾问。
(二)对本会工作、经济资助有重大贡献的宗亲,经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授予名誉会长、荣誉会长称号。
第十四条 秘书处
(一)秘书处是本会内部工作班子和办事机构。
(二)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任免。为便于工作,会员较为集中的市(县)原则上安排一名副秘书长。
(三)秘书处的工作职责是:
1.负责本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制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本会内设各部门的工作;
3.起草理事会工作报告、会议决议(决定),编印本会简报。
4.组织筹备本会的各种会议;
5.内外协调会员及外地宗亲的有关事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宗亲个人或企业(团体会员)的捐款;
(三)经费产生的利息与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
第十六条 捐赠激励机制。本会对个人和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或捐赠的资金及财物,均由财务部出具统一收据,登记入账。
(一)年缴会费或捐资一千元以上的个人,发荣誉证书,并在本会简报上公布;
(二)捐资一万元以上者,列入本会《功德册》,并在本会简报上刊登企业单位或个人照片予以宣传;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开支项目包括:
(一)专项会务;
(二)举办祖墓(祠)新建、维护与祭祀活动;
(三)日常办公经费;
(四)全国或其他省市族史研究会、联谊会来宾公务接待。
(五)开展助困奖学公益活动。
第十八条 经费开支的审批。
(一)本会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同意,由秘书处核准后财务部实施支付;
(二)日常工作和办公经费开支,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审批、核报。
(三)本会会计年度为每年元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四)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财务管理制度,报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会全体会员不得以宗亲会名义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任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不得损害宗亲会的荣誉和利益。
第二十条 各地不得拉帮结派搞宗族歧视,不得歧视伤害同地其他姓氏人员。
第二十一条 凡不在本章程内的活动一律不予支持。本章程条款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饽的,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21日鲍氏族史研究会安徽分会首届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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